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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点外快,
张某有偿帮人在网上删帖,
本以为很轻松就可以把钱赚了,
结果被判刑了!
案情回顾
今年38岁的被告人张某是浙江苍南人,在温州市区从事广告推广工作。2016年4月起,陆续有人通过网络找到他,希望能够删除在网络上的负面言论。
互相成为“QQ”好友之后,对方会提供需要删除的链接给被告人张某,删除文字帖一般收费1500元,删除视频一个2000元。在商量好价格之后,张某发送“闲鱼”链接给对方,这些链接以“课程”“技能服务”命名,之后,被告人张某再联系他人进行删帖,删帖成功后,对方才会点“收货”并支付款项。
找张某删帖的大部分是为了商业竞争,消除竞争对手在网络上发布的不良影响评论。
法院判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联系他人为14人删除在“天涯”“百度贴吧”等论坛上的发帖。张某通过支付宝收取上述人员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6.69万元,从中赚10%手续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69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还上述违法所得,并交纳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
近日,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帖服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槐轩君说法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找被告人进行有偿删帖的人大多数是为了消除网络上的负面评论,避免网络上虚假、不实言论给自己经营的公司造成商业信誉等影响。正当的维权手段应该是联系网站的管理人员进行删除,消除影响,而不该给这些有偿删帖者制造营利机会。
想要赚钱可以理解,
但也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哦~
来源丨张家港普法